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3號《關於盜竊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我省盜竊數額的認定標準如下: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山區貧困縣(市)500元,其他地區1000元。
(2)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山區貧困縣(市)為5000元,其他地區為10000元。
(3)“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山區貧困縣(市)為3萬元,其他地區不為5萬元。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