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認定偷稅罪,要註意準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偷稅罪的認定。
(1)“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這個很好理解,而且這種行為和刑法修改前偷稅漏稅的具體手段沒有太大區別。常見的有:設置虛假賬簿、會計憑證;篡改賬簿、會計憑證等。;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擅自銷毀、處理正在使用或者尚未過期的會計賬簿、憑證的;在賬簿上,支出多列或收入少列或不列。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常見方式,情況比前壹種更復雜。主要表現為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單位未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或者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法人單位有經營活動,但拒絕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絕申報的行為。
2.認定偷稅罪,需要註意的是,偷稅罪初犯,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不追究刑事責任。偷逃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和比例標準,已構成犯罪的初犯,符合下列三個前提條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
(2)繳納滯納金。
(3)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偷稅罪的初犯,在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後,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