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子女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但子女的贍養義務可以通過協議約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贍養人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應當監督協議的執行。”本案中的分居協議可視為兩個兒子就贍養老人問題簽訂的協議,也得到了老人的同意,故分居協議有效。分居協議沒有女兒簽字,不能免除女兒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綜上所述,雙方就贍養父母達成的協議有效,但不能免除女兒對父親的贍養義務。長子應當按照分居協議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女兒也應當履行贍養父親的義務。長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父親可以起訴,但被告包括長子和女兒。分居協議免除了二兒子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所以父親起訴時可能會用分居協議來證明二兒子沒有贍養自己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