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包括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的偵查、審判和刑事制裁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國家刑事司法機關通常會主動介入。受害人或群眾報案後,公安、檢察機關將介入調查。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作為法律的法官進行公正審判,以達到懲罰罪犯、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分類,以便於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如下本質區別: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適用於民事案件的實體法有民法典、法律、海商法等。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民事案件的審理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