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在鄉鎮、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為基層政府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執業的基本要求。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