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同壹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所得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在同壹債務中。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