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偷外賣食品是壹種盜竊行為,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壹般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多次偷,則屬於犯罪行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參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確定: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壹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盜竊未成年人的;自然災害、事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盜竊患者或者其親友在醫院的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憑證的,按照有效價格憑證認定;沒有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