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供電業務規則
第壹百零壹條禁止竊電。竊電行為包括:1、在供電企業供電設施上擅自接電;2、繞過供電企業的電量計量裝置;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封存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存用電;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電能計量裝置的;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的;6.用其他方法竊電。
第壹百零二條供電企業應當制止竊電行為,並可以當場停止供電。竊電者應按竊電金額繳納電費,並承擔三倍電費的違約金。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的,包括電、氣、天然氣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