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雙方的詳細情況;
2.委托投資事項;
3.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投資結算方式;
5.違約條款;
6.爭議解決方法。
投資合同屬於有償合同、雙邊合同和有名合同。
投資協議和合夥協議的區別
資本協議是約定各自投資的具體數額、在公司股本總額中的比例、公司利潤分配的原則和方式、爭議解決的方式、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公司的決策程序、管理和經營方式。合夥協議是合同的壹種,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同壹經營目的,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的協議。如果妳想開公司,當然會簽投資協議。協議簽訂後,在工商局備案,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以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要簽署合夥協議。對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註冊合夥企業不同於承擔有限責任的註冊公司。合夥協議的內容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合夥企業設立時,合夥人應先訂立合夥協議(也稱合夥合同或合夥章程),合夥協議與章程性質相同,對全體合夥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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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