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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和信托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起源來看,信托和基金是兩個獨立但又相互重疊的概念。信托是壹種法律安排,在這種安排下,妳(委托人)將財產的所有權交給他人(受托人),他人經營財產,並將經營收益交給妳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托人如何操作,要看信托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托的法律文件中的約定。基金是壹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壹群人(可以是少數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公眾)把錢以壹定的形式放在壹起,以壹定的方式進行投資,享受收益。這裏的“某種形式”有很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合夥,也可能是信托。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托與基金的交集是投資者(信托的委托人)通過信托法律安排,將資金集中交給信托公司(信托的受托人)進行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按比例分配回投資者(信托的受益人)。這種用於投資的信托安排通常被稱為“單位信托”。

我國信托立法比較初級,主要針對單位信托。前幾年市場火爆的時候,國內信托公司主要關註這壹塊。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我國信托立法對單位信托投資者設置了較高的門檻。對於基金,目前國內的法律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是公司制(但實際公司立法需要更新)和合夥制;目前,公募基金基本上是信托/契約型,但也出現了引入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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