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