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按照“明示撤回、暗示參與”的訴訟原則,為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適用條件包括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訴訟標的是同類的;當事人人數眾多。在現行的證券市場懲罰責任制中,集團訴訟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實現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追究。
投資者必須明確選擇加入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訴訟代理人,才能享受該機構提供的法律保護。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確選擇加入,就不能享受這種保障。如果投資者沒有明確選擇退出投資者保護機構,將被視為默認加入,並受相應法律約束。
同時,投資者也可以明確選擇隨時退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訴訟代表資格,從而解除相應的法律約束。
投資者保護機構存在的意義;
1.保護投資者權益:投資者保護機構的主要任務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防止投資者因虛假信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而遭受損失。這些機構通過監管、調查、訴訟等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支持和幫助,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和風險意識。
2.維護市場秩序: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存在可以讓市場更加規範、透明、公平。這些機構通過監控市場交易、規範市場參與者行為、打擊市場操縱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3.維護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機構可以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合規和風險控制能力來防範金融風險,同時也可以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從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