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租賃最長期限70年;
2.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承包期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3.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屆滿後,應當依法相應延長。
租賃土地和承包土地的具體區別如下:
1.土地租賃權是債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土地登記機構為二十年以上,超過部分無效,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
3.土地承包壹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壹般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部的人租賃。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有明文規定,土地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超過的將視為無效。但是,土地到期後可以再次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