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接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擴展數據:
監事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關系謀取私利,索賄受賄。在監督工作中,我們必須做到公正、公平、合理、細致。不允許有任何懈怠或失職。監理人不得利用其監督權向承包人勒索錢財,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規定以外的任何便利和需要。
絕對不允許監理因為承包商的壹些關心而放松合同要求或降低質量標準。更不能以“服務”的名義參與包工頭的經濟活動,收取勞務費。監理人員不得因承包商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滿足而刁難承包商,也不得無所作為。堅決杜絕行業不正之風。
主管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在其他單位用餐時,應主動支付餐費。不準向其他單位和有業務往來的單位索要和收受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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