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償標準
1.喪葬費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累計計算六個月。
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二十年。
3.但是,如果該人超過60歲,年齡將每增加壹年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形勢
1.發生在學生上學、離校、返校或自行離校時;
2.發生在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
3.放學、節假日、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
第三,條件
1.它針對的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應該屬於學校監督管理的範圍。
錯的是學校。我應該有明辨是非,保護自己安全的能力。我知道在山塘遊泳很危險,但我還是去遊泳,這是我自己冒險的行為,最終導致溺水,我自己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