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便攜式鋰電池:含有不超過100Wh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相機、備用電池等個人便攜式電子設備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上客機。2.限制鋰電池:經航空公司批準,鋰電池超過(含)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電子設備可以攜帶登機。每位乘客不能攜帶超過兩塊這樣的備用鋰電池,也不能托運。3.鋰電池禁止攜帶。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鋰離子電池輪椅除外,具體規定請參考東航輪椅旅客服務辦理須知)。4.鋰電池的保護措施。備用電池必須單獨保護以防短路(放在原始零售包裝中或以其他方式使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粘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在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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