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執法辦案人員的處罰建議,確定在適用聽證程序的範圍內;
2、向當事人發送《聽證通知書》,詢問是否要求聽證;
3、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並在7日前通知當事人;
4.舉行聽證會;
5、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據和材料;
6、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答辯;
7、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最後陳述;
8.聽證主持人應當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聽證情況,並提交聽證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聽證會的參與者是誰?
1,消費者采取自願報名、隨機抽取的方式,也可由消費者組織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2、與定價聽證項目相關的經營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采取自願報名、隨機抽取的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行業組織、政府部門推薦;
3.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等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4.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參加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