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符合成立業委會條件後30日內,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
2.向街道或社區提出申請後,由街道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組長,成立業主委員會選舉籌備組。籌備組除街道或鄉鎮工作人員為組長外,還將邀請建設單位派代表,縣級以上房產部門派代表參加。
其余為業主代表,應當超過或者等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的業主代表壹般應當符合業主成員資格。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正直;
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3.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夠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4.品行良好,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5至11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1。他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平正直;5.有壹定的組織能力;第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