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出資後不參與經營的,不影響股權分配,股東按其出資在全部出資中的比例進行分配。至於合夥人的股份分配,原則上創始人或其他可以緊密聯系的合夥人應保留67%以上的股份,以保證創始團隊在公司中起到絕對的控制作用。如果是有限公司,那麽參與經營的股份只有分紅權,不是真正的股權。如果不參與經營,需要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權。但通常建議將資股和人股分開,即出資占壹定比例,再由人出資占壹定比例。根據行業性質,判斷人力重要還是資金重要,然後進行評估和談判,進行股份劃分。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是指經理有分享利潤的權利,可以從公司盈余公積中扣除10%,然後按照10%分配給經理。除10%之後的部分,按約定比例進行份額分割。如果是合夥企業的股份,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比例,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比例。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份額相同。壹般來說,要看雙方怎麽協商,只要雙方都沒有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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