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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怎樣的?這個系統的結果是什麽?

九品鐘政制度,又稱九品官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壹項重要的選官制度。它是魏文帝曹丕於黃初元年(220)采納吏部尚書陳群的意見,為拉攏士紳而制定的。這壹制度在西晉逐漸完善,南北朝時有所改變。它繼承了漢代的科舉制度,開創了隋唐的科舉。它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中國封建社會三大選官制度之壹。從曹魏開始到隋唐科舉建立,大約存在了400年。這種選官制度實際上是漢代檢察制度的延續和發展,或者說是檢察制度的另壹種表現形式。

九品鄭智制度建立之初,確實起到了選拔人才的作用,其選拔標準是家世、德才並重。同時,“九級鄭智制”的實行,也剝奪了州縣知事自行制定下屬的權利,恢復了中央對官員的任免,有利於加強中央的權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選拔標準開始發生變化,只註重家庭背景。這使得九品鄭智制度失去了選拔人才的意義。首先,負責選拔人才的官員多為二等官員,選拔出來的人才多來自二等或二等以上的家庭,他們往往擔任高級官員。久而久之,官員的選拔權被世家大族壟斷,形成了“上品無貧,下品無紳”的門閥制度,九品中正成為貴族地主操縱政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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