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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預定期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1。壹般來說,兩個預定周期都是有用的,沒有更準確的區別。第二個是最長的預定周期。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受雙重預定期間的限制。第壹個預定期間是指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第二個是類似的期間,即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即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務人行為發生的第六年起喪失。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的期間超過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的期間,以此五年為限。

雙重預定期需要具體區分和理解。壹般來說,兩個期間起作用,兩個期間的前後銜接構成權利人行使其法定權利的期限。所以雙重處置期間以誰為準,並沒有具體的說法。只需指出,後壹個預定期限是行使權力的最後期限。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可撤銷合同的含義。壹般認為,可撤銷合同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是意識形態者在沒有意思自由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由於法律對可撤銷合同的重點是為意思表示略有瑕疵的壹方提供救濟,法律確立了可撤銷合同制度,從而賦予了壹方當事人撤銷權,以至於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訂立後,除了可撤銷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外,合同法第74條還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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