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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失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05年8月28日頒布,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內容* * *五章,四十五節。

內容:第壹章總則,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第四章裁決的執行,第五章附則。

表達意義

規則壹。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規則二。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擴展數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另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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