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下列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作案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脫逃的;(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