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運用法律手段,實施立法,加強法制建設。
第二,根據旅遊資源的質量,分為不同的等級加以保護。
保護內容
旅遊環境
旅遊資源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旅遊環境是以旅遊資源為主體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的綜合。處理好旅遊資源與環境的關系,合理開發和保護旅遊資源,是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因此,保護內容分為旅遊資源和旅遊環境兩部分。
1.旅遊資源:指具有旅遊開發價值的景點和風景。主要包括文物古跡、歷史遺跡、建築、碑刻和革命文物,以及山峰、象形文字、水體、樹木等自然旅遊資源。
2.旅遊環境:指影響文物保護和遊客旅遊行為的周邊環境。主要包括氣候、水體、地形、樹木和社會文化環境。
擴展數據
保護條例
文物保護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頒布實施了40多部旅遊市場法律法規。在旅遊資源方面,我國沒有專門的旅遊資源保護法,與旅遊資源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散見於國務院行政法規和林業、文化、環保、城市規劃、礦產、水利等部門的部門規章中。
主要包括:
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原林業部制定發布的《森林公園管理辦法》(1985)。
《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地質遺跡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文物保護的規定。各地也結合自身特點制定了壹些地方性法規。上述法律法規從不同角度規定了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