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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有法律依據?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體系的框架主要分為三層:第壹層是法律,由全國人大通過。第二層是行政法規,分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通過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是地方性法規。第三層是法規,分為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部門以部令形式發布,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發布的為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由擁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頒布。

所以,總的來說,人大通過的就是法律。而且會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壹般由國家主席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全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律效力也是最高的,其次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只是調整壹些地方性事務。法院審理案件要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是對於規則來說,就是妳說的那個紅透文件,是壹個參考,效力遠遠低於法律。當然,這不是絕對的。這些規範性文件發生沖突後的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問題等。,這些都比較復雜。這兩句話我說不清楚。有興趣可以看看立法法或者法律效力之類的。

另外,不是說“法”有“法律依據”,而是說某壹行為、某壹決定等具體事項可以稱為“法律依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沒有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得批準。”那麽這篇文章就有持久的效果。如果有人未能就規劃草案的環境影響編寫章節或說明,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不予批準。這叫“依法辦事”,也是法律發揮作用的方式。拙見,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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