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總的來說,人大通過的就是法律。而且會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壹般由國家主席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全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律效力也是最高的,其次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只是調整壹些地方性事務。法院審理案件要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是對於規則來說,就是妳說的那個紅透文件,是壹個參考,效力遠遠低於法律。當然,這不是絕對的。這些規範性文件發生沖突後的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問題等。,這些都比較復雜。這兩句話我說不清楚。有興趣可以看看立法法或者法律效力之類的。
另外,不是說“法”有“法律依據”,而是說某壹行為、某壹決定等具體事項可以稱為“法律依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沒有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得批準。”那麽這篇文章就有持久的效果。如果有人未能就規劃草案的環境影響編寫章節或說明,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不予批準。這叫“依法辦事”,也是法律發揮作用的方式。拙見,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