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應當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發行人補充或者修改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證券發行申請登記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公開發行證券前公告公開發行文件,並將公開發行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發行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開發行文件公告前發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