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多晚的標準因公司而異。壹般情況下,遲到30分鐘以上4小時以內記為曠工半天,遲到4小時以上記為曠工壹天。但具體標準還需要參考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如果公司有更嚴格的標準,比如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視為曠工半天,超過3小時視為曠工壹天,那麽就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總之,勞動者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要遲到早退,以免影響工作效率和個人形象。
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可以在缺席幾天後終止。法律沒有規定,但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不能簡單等同於辭退或開除,最終結果是不再有勞動關系;
2.員工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紀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要求的經濟補償形式。所以公司可以把曠工的性質明確化,制度化。礦工連續曠工三天,壹個月內曠工五天及以上,定義為嚴重違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以前的《員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辭退。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辭退他們,只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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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