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置房的定義,可以得出安置房是政府為房屋征收和拆遷提供的補償被拆遷人損失的“對價”。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安置房的歸屬,所以需要明確補償的範圍來解決糾紛。本文將從法律依據、司法判例和實際操作便利性等方面對安置房所有權進行分析。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拆遷補償安置房的具體歸屬,但相關規定體現了對產權人“所有權”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政府征收、征用時,應當對被征用的公民私有財產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民法典》第241條規定,所有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安置房銷售的規定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的方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特定位置、用途的房屋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可見,安置房是以所有權交換的形式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的產物。
基於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征收、征用、拆遷案件中,法律非常重視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基於上述法律精神,安置房的所有權應屬於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原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