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的分類包括: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裏關系、不動產、人身傷害、合同、借款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
2.行政爭議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嶺、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處理案件或問題的方式不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判決或裁定,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定不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