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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事糾紛類型

17民事糾紛類型包括贍養糾紛、房屋糾紛、合同糾紛、工程合同糾紛、買賣糾紛、醫療糾紛、旅遊糾紛、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法定繼承糾紛、權屬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擔保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矛盾糾紛的分類包括: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裏關系、不動產、人身傷害、合同、借款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

2.行政爭議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嶺、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處理案件或問題的方式不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判決或裁定,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定不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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