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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規定了雇主的免責條件。

法律分析: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完成工作,用人單位是受益人,讓用人單位在盈利的同時承擔風險,符合民法中權利義務壹致的基本原則。況且,除了用人單位安全設施不到位或者設備明顯存在隱患外,勞動者很難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只有讓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才能平衡利益。這是因為,勞動者因完成就業任務受到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權利,是其勞動保護權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基於就業合同。員工受用人單位聘用,為用人單位完成壹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提供適合服務的工作條件,落實勞動保護,改善工作環境。員工的勞動保護權是憲法賦予的,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當然,和其他特殊侵權責任壹樣,雇主有以下兩種免責:1和不可抗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果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雇主不承擔賠償責任。2.受害者故意。損害完全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應當自行承擔損害後果。除了這兩種免責外,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服務價格或通過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損失轉移給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1條* *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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