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第三者獲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得到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壹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妨礙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