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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簽證的及時性

法律分析:按369號文件規定辦理: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零星工作,並在發包人提出要求後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簽證,發包人簽發簽證後開始施工。如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件,簽證還應包括人工的數量和單價、機械班次的數量和單價、使用的材料、數量和單價等。發包人不同意簽證的,施工後的費用爭議由承包人負責。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簽證報告後48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承包人的簽證報告應被視為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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