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允許著作權人向其支付報酬: (壹)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復制或者引用已發表的作品;(三)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提供給中國少數民族使用;(六)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不以營利為目的;(七)向公眾提供已在信息網絡上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文章;(八)向公眾提供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