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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什麽?

危險駕駛罪是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011 9月13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指導意見》,對進壹步規範現場勘查、辦案時限、立案偵查提出要求。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點:由於三罪都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壹章中規定的,所以最重要的相同點是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這種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主觀方面不同。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故意。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只能是主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故意,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過失。

其次是行為上的差異。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交通事故包括壹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放火、斷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險行為。酒後駕車和追逐競駛不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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