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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時間節點為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時間節點為依法將決定送達行政相對人之時。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比較特殊,可以當場處罰200元。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目前對重大違法行為的審核標準是:原則上凡被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均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能依法作出合理解釋的除外。

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與公司經營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其他主管部門實施的明顯違背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行為也在此列出。

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時應進行全面核查。本系列結合深交所、上交所、證監會的相關法律和案例制作而成,主要針對IPO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供IPO從業人員和上市公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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