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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行為,“主要是傳統民法中的法律行為,也就是……”不確定,怎麽理解?紅色36

首先,我不知道妳說的是哪本書。其次,目前在我國,壹些學者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來代替“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造成了許多理論上的誤解和極大的邏輯混亂。因為這個問題是民法通則中必須深入理解的東西,很多初學者理解起來相當困難。將壹項民事法律行為界定為合法有效的行為,導致使用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壹詞的不便,只好用“無效民事行為”來表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表意行為,從而混淆了表意行為與非表意行為的區別;以合法性界定民事法律行為,評價表意行為的合法性,會使可撤銷的表意行為成為不可能——如果是合法的,為什麽可以撤銷?如果是違法的,為什麽不在壹定期限內取消,而且是有效的?即使用無效民事行為的概念來表示無效表意行為,那麽作為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用什麽概念來表示無效合同、無效婚姻、無效遺囑、無效代理呢?除了這些原因,以合法性來判斷表意行為,也會損害憲法聲稱要保障的言論自由。

其實只要把“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概念換成“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重新梳理壹下,很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按照我的理解,民事行為橫向上可以分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縱向上又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身份權行為等等,就像壹個長方形被橫向縱向切割成許多小塊。如果第壹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第壹列是債權行為,那麽第壹行第壹列的小方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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