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增加行政處罰的定義。2.擴大行政處罰的種類。3.擴大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4.規定“綜合行政執法”。5.規範委托行政處罰。6 .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時,需要註意第二十四條的要求。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壹步完善了行政處罰規則,增設了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推動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力量分散等問題。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增加“初犯不罰”的規定,增加行政處罰權下放至鄉鎮街道,延長行政處罰問責期限,清理位置不合理、設備不合格的“電子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