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實現分配正義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將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法律化、制度化,並將其具體化為權利和義務,從而實現資源和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權威、公平分配。當然,正義是壹個具體的、歷史的範疇,法律宣揚的“分配正義”並不是人人正義,尤其是在階級社會。
(二)促進和保障訴訟公正
公平解決沖突的主要標誌是不偏不倚地適用公開規則:類似的案件得到類似的處理,同樣的情況得到平等的對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現代社會中,為了保證沖突和糾紛的公正解決,法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主要包括:
1,司法獨立。司法機關和法官個人在行使司法職能時不受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任何行政長官的非法幹涉。法官在任期內行使權力時,不應有對自己不利的調動。
2.回避制度。任何人都不應該審理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法律糾紛應該由脫離當事人的第三方審理。
3.審判開始了。案件的審理必須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法律監督,但不能受輿論影響。
4.雙方權利平等。沖突和爭端的雙方都應被公平地告知相關程序,並有公平的機會回答另壹方的論點和證據。
5、判決的內容應以法律和事實為依據,並得到公認的正義理念的支持;案件的審理應當及時高效,不得拖延。
6,應該有上訴審制度,允許對壹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將壹審法院的法官置於“被告”的地位,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
7.律師自由。律師可以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沒有任何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