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法律的社會性表現為在法律體系中維護公共利益的正當性;社會保障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政府權力的有效性。
法律以人類社會生活、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為規範對象。例如,刑法規定了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民法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生活的規範和管理;行政法規規範國家行政權力的運行和控制。
總之,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法律是社會性的。法律的社會性決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學即法理學和法理學也是社會性的,因而屬於社會科學。這對法律研究和解釋的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和自然科學的區別;
首先,它不能被測量、測試或實驗。總的來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但所謂實踐,並不是壹個時間、壹個地點、壹個人或幾個人的實踐,而是指整個人類社會或壹個或幾個國家的幾代人在很長壹段時間(幾十年、幾百年)內的實踐。這不同於自然科學的實驗、檢測、測量、計算。
其次,研究者處於研究對象之中,不能不被自己的感受、經歷、知識背景、價值取向所左右,很難做到絕對的客觀。對同壹問題往往有截然相反的觀點、觀點、理論和學說,所謂“有理有據,有理有據”。
不僅如此,即使是同壹位學者,對同壹問題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看法,今天這樣說,明天那樣說,或者在壹個場合這樣說,在另壹個場合那樣說。這給學習者造成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