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家庭和學校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侵權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於2006年9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9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