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
第壹百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自己的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
第壹百零七條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或者人體遺骸。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