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揚州市為例,根據《江都市工商企業動火安全管理指導意見》第壹條,為加強我區工商企業動火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動火作業應實行作業許可制度。企業動火作業前應按規定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經企業或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對動火作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擴展數據:
企業動火安全有關要求的規定:
1.動火作業批準人負責批準動火作業許可證,與作業者溝通作業區域的危險和基本安全要求,檢查並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能夠與操作員有效溝通操作、報警、疏散等信息;動火作業中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進行緊急處理並報告。
3.動火監護人對動火安全負直接責任。要充分了解動火作業區域和部位的情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悉消防器材和其他救援用具的使用,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到位後,才能開始動火作業。
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政府-江都區工貿企業動火安全管理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