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按照出讓合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已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只要“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項目總投資的25%以上,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經確定”,開發企業就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然後進行商品房預售。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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