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未經註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由省級註冊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5千元至3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由國務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收回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造價工程師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由國務院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其《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並收回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註冊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