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十壹局三公司某項目乙方施工負責人劉某某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主要犯罪事實有:壹是明知屬於封閉控制區內的風險人員,隱瞞其行程,前往別處居住;二是故意編造虛假行程,違規解除健康寶彈窗;第三,很多跨區域的活動對疫情的傳播造成了很大的風險。劉等人的行為嚴重阻礙了疫情的防控。包括劉某某在內的25人中已有20人確診,導致至少21積分被封,900余人被隔離。
單位需要為此事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單位領導將全部被依法追究責任,受到黨紀處分,嚴重的可能會丟掉工作。中鐵十壹局實行黨委負責制,對中央疫情防控精神不深入,對首都項目防疫工作重視不夠,對疫情防控的嚴峻復雜形勢認識不夠。經研究,決定對中鐵十壹局黨委、中鐵十壹局三公司黨委給予通報批評。
二是法律責任,由劉等人負責。疫情相關風險區域人員未按規定主動報告到社區、單位的行程,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疫情期間,緩報、瞞報、漏報構成犯罪,涉嫌我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