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有法律沒有優先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也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僅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壹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應當宣告死亡。本文是對上述意見的修改。宣告失蹤是人民法院對自然人失蹤事實的司法確認,其目的是保護失蹤人的財產利益不因其下落不明而遭受損失。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人死亡後果的法律推定,旨在終結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產生的不穩定法律關系,保護利害關系人的財產利益和身份利益。兩種制度的出發點、法律條件、法律效力不同,不能混為壹談。但是,兩種制度在起點、時期、申請人、司法程序等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因此經常被混淆。實踐中,壹個人先被宣告失蹤,但過了壹定時間仍下落不明,則宣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解釋為宣告失蹤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宣告失蹤後,才能宣告失蹤人死亡。該條澄清了宣布失蹤和宣布死亡之間的關系。對同壹自然人,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_ _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部分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同壹自然人死亡,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