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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承擔什麽風險?

法律分析:1,民事責任。

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造成的,公司有權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損失,即使這是履行公司職責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或侵害公司利益,而法定代表人參與相關決策或簽署相關文件,則很可能被認定為構成與相關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也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解散、撤銷、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然後可能會給法定代表人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壹些犯罪中,除了處罰單位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法定代表人視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據此判斷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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