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為什麽很多設計事務所的設計師都被稱為“合夥人”。如著名的SOM建築設計事務所。

為什麽很多設計事務所的設計師都被稱為“合夥人”。如著名的SOM建築設計事務所。

實際上,妳在問壹個大問題。因為業務合作模式太多,設計事務所又有其特殊性,合作模式比較復雜。

如果妳想試著解釋清楚這個問題,妳首先要知道對於壹個設計事務所來說什麽是最珍貴的。設計事務所的資金不重要,設備只是紙、筆、電腦之類的,也很便宜。唯壹獲利的是人腦。所以,最珍貴的還是設計師。很多時候,其實利益的分享和股權關系不大。很多時候,利益的分配是基於這些設計師的個人能力。例如,貝聿銘,壹位設計大師,與世界首富比爾·蓋茨在壹家事務所合作。即使前期資金全部由比爾·蓋茨投資,最後的利潤分配也應該由貝·呂明分享。

所以它的設計事務所裏的合夥人,不是以有沒有股份來決定的,而是大家互相認可,水平相當,互補,然後壹起工作就是合夥人。股份對於雙方來說只是壹種法律上的保護和體現,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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