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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得轉讓;如果是宅基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會受到壹定的限制;如果四荒地是拍賣獲得的,可以自由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是:住房建設,住房建設項目實際投入的資金額應占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後方可出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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