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無效的,應當退還土地出讓金。出賣人將收取的房款返還買受人,買受人返還土地。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有過錯的各方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讓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而與受讓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出讓人在起訴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該合同視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的,該合同視為無效。但起訴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該合同視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出讓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而與受讓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出讓人在起訴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該合同視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合同的,該合同視為無效。但起訴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該合同視為有效。